一、本省居民落戶海口
●規定:本省戶籍的居民,凡是在海口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準備材料:申請人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年限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1、到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的分局辦證中心(開發區分局治安大隊),填寫《居民戶口遷移審批表》。
2、提交給辦證中心(開發區分局治安大隊)的民警受理,審核,呈報值班領導審批,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備注:屬農村派出所轄區的,辦證中心(開發區分局治安大隊)將審批材料轉給派出所,由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落戶時間:一般情況下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高校畢業生在海口就業落戶
●規定:1、自2003年起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憑與海口市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2、2014年以后(含2014年)畢業且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營業執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創業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辦理程序:
1、向落戶地辦證中心(開發區分局治安大隊)提交申請,填寫《居民積分落戶審批表》。
2、民警受理審核,呈報辦證中心審核,再報海口市公安局戶政處審批。
3、辦證中心(開發區分局治安大隊)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備注:屬農村派出所轄區的,辦證中心(開發區分局治安大隊)將審批材料轉給派出所,由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落戶時間:全程一般11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