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勞動者形成的人才派遣機制中,三者以派遣機構為中心,形成相輔相成的緊密關系,并由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今天瓊海田福人力公司與大家聊一聊,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的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條規定限定派遣單位要與勞動者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此處就會涉及到一個問題,勞務派遣合同跟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區別呢?
兩者區別有二,其一是期限方面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其二是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別 關于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于勞務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的”及第41條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
瓊海田福人力認為勞務派遣雖然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但已在我國顯示出促進 就業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時期內,勞務派遣將作為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繼續發揮其特殊的作用。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