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分享消費維權案例(2)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29 18:31:02
2011年10月18日下午,汪某某在武漢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簡稱漢福公司)開辦的家樂福光谷店購物,見促銷員推薦西麥麥片“買五贈一”活動,遂購20袋,并在促銷員協助下,將24袋麥片裝入購物袋。結賬時,汪某某與收銀員為沒有粘貼贈品標簽的4袋麥片是否應付款而發生爭執。店內的保安將原告汪某某及選購的物品帶至該店風險預防辦公室。汪某某辯解4袋麥片系贈品,無需付款。保安在店內兩名工作人員陳述麥片沒有做贈送活動后,對汪某某及選購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張表格上簽名。汪某某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體內容即簽名。此后,促銷員將“非賣品”標簽貼在4袋麥片上,帶汪某某結了賬。
同月19日,汪某某與丈夫一起到家樂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簽名的表格,看見辦公室內《每日抓竊記錄》的“竊嫌姓名”一欄有自己的名字,汪某某簽字及所購物品的照片作為“竊嫌截圖”附后。汪某某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絕。20日上午,汪某某在丈夫、長江商報記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樂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報告暨收據》上簽了名。該表格中將其選購的全部物品列為“遺失商品”,處理流程一欄注明“教育釋放”。汪某某提出表格中除簽名是其書寫外,其他內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寫、加蓋,要求漢福公司書面道歉。因該公司沒有當場回復,汪某某下跪要求還其清白。漢福公司遂將《每日抓竊記錄》交給汪某某。事發后因調解不成,汪某某遂以漢福公司嚴重侵犯其人格尊嚴并損害其名譽為由,向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漢福公司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其營業場所張貼道歉函或在媒體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漢福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受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漢福公司最終認可4袋麥片為贈品,卻在汪某某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其簽名的表格中認定其為秘密實施的偷竊行為,將其列入“竊嫌姓名”名單,注明“教育釋放”,并將表格置于進入辦公地點任何人可以隨手翻看的地方。漢福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汪某某的人格尊嚴,客觀上造成一定范圍內對汪某某社會評價的降低,損害了汪某某的名譽。對汪某某要求漢福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并在營業場所張貼道歉函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該院遂依法判決漢福公司向汪某某書面賠禮道歉,在其經營的家樂福光谷店內張貼向汪某某的道歉信,并向汪某某賠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