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分享消費維權案例(1)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29 18:30:36
孟某訴廣州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海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杭州某某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違規使用添加劑的保健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消費者有權請求價款十倍賠償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某分別在廣州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民公司)購得海南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某某公司)監制、杭州某某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某某公司)生產的“養生堂膠原蛋白粉”共7盒合計1736元,生產日期分別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產品外包裝均顯示產品標準號: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D-甘露糖醇、檸檬酸)”。各方當事人均確認涉案產品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劑D-甘露糖醇,屬于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孟某因向食品經營者索賠未果,遂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海南某某公司、杭州某某公司、健民公司退還貨款1736元,十倍賠償貨款17360元。
一審法院判決杭州某某公司退還孟某所付價款1736元,海南某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孟某不服該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產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涉案產品屬于固體飲料,并非屬于糖果,而D- 甘露糖醇允許使用的范圍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養生堂公司在涉案產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杭州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第二,關于本案是否可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關于十倍賠償的規定。本案中,由于涉案產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消費者可以依照該條規定,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孟某在二審中明確只要求海南某某公司和杭州某某公司承擔責任,海南某某公司和杭州某某公司應向孟某支付涉案產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二審法院判決杭州某某公司向孟某支付賠償金17360元,海南某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