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和我們分享犯罪案例(2)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15 17:35:58
2011年11月30日,南通中院以被告人沈和新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3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被告人黃映梅犯貪污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黃映梅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沈和新利用擔任江蘇省啟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書記、管委會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便利,于2003年至2007年,與商人黃映梅內外勾結,采用設立假合資企業南通欣誠時裝有限公司低價征地,待啟東市政府對該宗地進行規劃調整之機,再授意黃映梅與其安排的啟東經濟開發區工作人員簽訂土地置換、補償協議等手段,共同騙取啟東市經濟開發區政府支付的土地置換違約補償款人民幣800余萬元。法院另查明,沈和新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458余萬元。被告人黃映梅為注冊假合資企業欣誠公司,向他人行賄人民幣50萬元。
中紀委書記王歧山在召開專家座談會時談到:“黨的作風關乎人心向背,關乎黨的生死存亡。”依法參與打擊懲治腐敗和貪污賄賂犯罪,是黨和人民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職能。王立軍等備受廣大群眾關注的黨政高官貪腐案,經人民法院審判先后受法律的制裁,體現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的決心和能力。
本案中,被告人沈和新作為縣處級領導干部,利用其職務便利,與商人黃映梅內外勾結,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值得一提的是,沈和新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主動供述檢察機關不掌握的同種較重受賄犯罪并如實供述其共同貪污犯罪事實,具有坦白和視為自首情節,黃映梅在貪污犯罪中系從犯,考慮二人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能積極退贓等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量刑,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南通市法院適用坦白從輕處罰規定比較有影響的案件,體現了黨的“坦白從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