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和我們分享犯罪案例(1)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15 17:35:40
原告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商標在第36類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和第37類建筑施工監督、建筑信息等服務項目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許可廣州宏富房地產有限公司使用,先后在廣州、北京、上海和山西太原開發了以“星河灣”為名的高檔商品房住宅。被告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因其2006年在南通市開發區開發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區命名“星河灣花園”,被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而訴至法院,索賠25萬元損失。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維持該項判決。
由南通中院一審判決、省高院二審維持的“星湖灣花園”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是江蘇省首例涉房地產樓盤標識侵權案。在該案的審理中,人民法院從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在特定區域內的知名度、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緣由以及房地產開發銷售的特點等方面進行了認證分析,綜合認定被告煒賦開發公司使用“星河灣花園”作為其樓盤名稱合理、正當,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因而不構成對原告的商標侵權。同時,認為原告廣州星湖灣實業公司和廣州宏富房地產公司未能證明其將“星湖灣”作為樓盤商品名稱或企業字號使用的知名度已輻射至江蘇省地區,所以被告煒賦開發公司使用“星河灣花園”作為其樓盤名稱也不構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起案件的成功判決,一方面起到了進一步明晰此類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審理原則和尺度把握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也給本地企業今后如何在競爭日趨激烈的房地產市場中,不斷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和提前布局觀念、努力提升企業競爭軟實力帶來諸多有益的思考,有利于促進南通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