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員工面臨企業要求值班,有人就問到值班是不是企業需要支付加班費呢?今天田福就和大家談談相關問題。
首先談值班是需要支付加班費嗎?部分用人單位以“值班”“當班”等名義,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從而逃避加班費,屬于違法行為。在在安排春節加班的用人單位中,仍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不給”或“少給”法定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當班”等提法,例如規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春節輪流當班”“春節值班每人每天發100元”等。用人單位將“加班”稱為“值班”的做法,是一種“文字游戲”,但逃避不了法定義務。目前,我國除了公務員和行政事業單位中占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另有規定之外,凡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都受《勞動法》調整。有的私營企業將行政事業單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換到加班的員工頭上,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七安排員工加班,應當按照“前三日三薪、后四日雙薪”的標準支付。同時,在加班費支付過程中的各類“柔性侵權”行為也屬于違法。
另外談談員工比較關心的假期工資的基數原則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原國家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指出:“凡是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僅支付“加班工資”,而剔除了正常工資,這種做法無疑是錯誤的。
本文來源:海南人才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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