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一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別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該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得強令冒險作業,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利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控告。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續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的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之日起支付勞動者二倍的工資。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部門責令停止違反行為。沒收違反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反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有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他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經濟補償。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照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責任,或者違反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且對舉報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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