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保險的,從2008年一月開始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支付雙薪,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并繳納社保。按照《勞動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請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勞動者提請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自日既可自離。勞動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的,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既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案。用人單位招勞動者時,應該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的內容、工作的內容、工作的地點、工作的危害、安全生產的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該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去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之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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