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合法的權益、履行勞動義務。這句話的意思也就是告訴我們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因為他是要依法建立的。用人單位在制定或者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等,必須要這個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部集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業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最主要的是告訴我們勞動合同制定要有程序要有合法的程序,第一個程序就是說我們規章制度在制定的過程中要有這個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要討論那么必須要有這個的一個程序,第二步就是說要與工業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那么我們企業平常在管理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勞動管理要有世化、現代化、合法化、制度化、人性化、證據化,這里講的證據化就是全體職工有參與討論的話,比如我們召開這個大會不論是職工代表也好還是公司比較小型的大會,那么我們至少有一個參加大會的一個會議記錄,那么有參加這個會議記錄,我們在會議里面有很多條款,有一些公司記錄比較細,新增的一些條款都會要員工簽名,有沒有提出異議,如果沒有提出異議的,同意與否。如果不同意就在旁邊寫出你的意見,這是一個很好證據的記錄,那么大家都知道這么多的員工他在提這個意見的時候,當然有很多事對于公司來講不利或者來說有一些他根本就是,對員工來講肯定是管理的越少越好完全不切實際的意見,那么企業要怎么辦呢?不可能說員工的意見全部都要采納對吧,但是我們可以以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那么也就是說在員工提出以下異議的時候,我們以這個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協商。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利想有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修改和完善。用人單位應當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的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勞動者如果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的損失。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完成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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