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勞務派遣田福人力談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這件事,不管企業處于主動還是被動位置,都是大寫的“尷尬”。HR怕,企業更怕。
而日常工作中的證據收集就是處理這種“尷尬”的攻堅力量。那么,什么時候、在哪些方面、怎么收集這些證據呢?
1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常見情況
一般而言,常見的集中在“試用期不符合要求”、“嚴重違法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需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
2 證據準備的各種情境
入職時
① 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
除了試用期時間、工作內容這些必要條件外,還要有對重大損失的約定(如因工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算是重大損失);
對嚴重違規的約定(如與顧客發生肢體沖突、監守自盜、同事之間發生肢體沖突、店長級別以上曠工三天等);
對不能勝任工作的約定(月度銷售連續三個月成績為差等)……
② 入職培訓的確認
新員工的入職培訓內容會涉及到公司的發展、規章制度、員工要求、工作禁區等等各方面。在進行入職培訓時,要將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以及參加員工的簽到/簽退表格留存,作為各類規章制度公示的證據。
③ 各種規章制度的確認
包含員工手冊、各種涉及員工的文件。如:本人已熟知員工手冊各項內容,并承諾遵守其中的相關規定,簽字按手印。
④ 崗位說明書的確認
崗位說明書又叫工作崗位職責說明書,除了讓新員工明確自身的工作職責外,也需要新員工簽字確認,作為其績效考核、是否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依據。
⑤ 考核表的確認
要求員工在考核表確認簽字,掌握主動權,舉個例子——某單位陳列督導的入職考核表)。
工作中
① 觀察員工,尤其是刺頭員工的工作狀況,及時與其主管溝通。如果有可能,主管與其談話的時候進行錄音。
② 對于員工,尤其是銷售崗刺頭員工的出勤、日常業績、部門平均業績做出匯總和整理。
③ 銷售崗員工的達標記錄進行簽字確認。
④ 關于培訓。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想要解除合同,必須要有培訓這個動作,而且要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培訓內容,目的性更加明確。
考核后
① 考核有幾個原則,其中公平公正公開至關重要。背對背的考核最讓員工詬病。所以,在準備每次的考核之前,都要有宣講、解疑、公示的過程。
② 如果銷售崗員工是以每月的業績進行考核,那么除了月初既定目標外,與平均業績的對比、個人同比和環比都可以加入,數據詳實,勝于雄辯。
③ 考核面談。要做詳細的記錄:時間、地點、人員、事件、結果等,簽字確認。
④ 考評結果的公示。在考評制度中可加入:如果考評人不予認可考評結果,可于結果公示后書面申請復核。如無書面申請,則默認其認可本次考評結果。
3 解除合同前的分析
① 分析員工觸碰到哪條高壓線,如嚴重違規、嚴重失職等,是否與企業公示的相關制度匹配、是否有員工簽字確認,是否達到了公司規定的損失額度;
② 不建議處心積慮的辭退,但要求必須明明白白地處理;
③ 辭退前與其主管進行溝通,收集好相關證據。如果可以,可由其主管進行首次離職面談。
④ 核算清楚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并提交人資負責人進行說明。
4 經濟補償金的核算
核算方式這里講幾個要點:
① 賠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② 工資標準:一般來講:工資計算標準通常以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時候,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其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③ 賠償年限。根據《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191號) 第三條“在計算經濟補償時,本‘單位工作年限’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為同一概念。”可見,計算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來確定的,如果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中間有過終止或解除,則將導致工作年限的不能連續計算。
④ 注意封頂計算。如果該員工橫跨了2008年,那么要注意新舊規則的不同之處。2008年以前只有兩種情況封頂:協商一致解除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2008年以后還涉及雙封頂,鏈接:《勞動合同法》第47條“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案例:甲于1993年1月1日進入單位乙工作,2015年度甲的月平均工資為12500元,而甲工作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月。2015年12月31日,經單位乙提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問甲能獲得多少經濟補償金。計算如下:
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別計算各時段的經濟補償金:
①甲1993.1.1至2007.12.31期間的經濟補償金為: 12 * 12500元 = 150000元
其中,12個月為補償的月數,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為15年,因“經單位提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最高補償年限為12個月,所以取12個月。12500為其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②甲2008.1.1至2015.12.31日的經濟補償金為: 8 * 12000元 = 96000元
其中,8個月為補償月數,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為8年。12000元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4000*3,因為甲解除勞動關系前的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12500元,此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工資12000元,所以取12000元。
將兩個時段的經濟補償金相加,即得到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 = 150000元 + 96000元 = 246000元
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暴風雨到來前,修起一個堅固的“城堡”,才能有理有據,內心篤定。(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