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分享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案例(1)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10-10 18:26:08
劉某于2012年3月6日入職某食品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6日。2013年3月6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劉某繼續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但雙方未再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10月9日劉某向食品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于同日離開食品公司。2013年11月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3年4月6日至2013年10月9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54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劉某要求的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某食品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要求不支付該雙倍工資,并提出2013年3月6日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劉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造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的過錯在劉某。法院查實,與劉某一起勞動合同至2013年3月6日到期的共有職工8人,其余7人均已與食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可認定,造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劉某,系食品公司與劉某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劉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關于某食品公司應否向劉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某食品公司未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一個月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二、雖然某食品公司與劉某沒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造成這一事實的過錯在劉某,如果支持雙倍工資,會造成其他勞動者效仿,不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因此,不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只要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要付出雙倍工資的代價。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繼續留用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此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仍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在劉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食品公司應當行使合同的終止權,在書面通知劉某簽訂合同無效后,依法終止與劉某的勞動合同,但食品公司未行使合同終止權,而是繼續留用,應當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規定的代價。因此,應當向劉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