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介紹中交通事故案例(2)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25 17:13:33
2014年10月21日14時54分許,項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捷達牌”小轎車沿2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發生路段,在超越前方順行傅某駕駛的魯QXXXXX兩輪摩托車時,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傅某和傅某駕駛的摩托車上乘員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項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傅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傅某受傷后被緊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傅某為治療傷情花費了85 867元。項某自事故發生至傅某出院不僅沒有向傅某支付任何費用、做出任何賠償,態度還很囂張蠻橫,揚言讓傅某有本事盡管使。傅某找到臨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律師咨詢事故索賠問題,律師告訴傅某根據律師的經驗和法律規定初步判斷傅某的傷構成重傷并建議傅某做公安法醫鑒定,如果傅某的傷被鑒定為重傷,那么項某的行為就涉嫌交通肇事罪,項某為了不想承擔刑事責任有可能會對傅某作出一定賠償。另外律師告知了傅某具體的賠償項目及其標準。
傅某按照律師的指點做了公安法醫鑒定,鑒定結果也確實構成重傷,公安機關也依法追究了項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項某態度明顯一百八十度大轉彎,積極要求和傅某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在公安機關調解下當即拿出了6萬元作為賠償傅某的醫療費。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傅某沒有聘請律師獨自和項某簽訂了賠償協議,協議籠統約定項某應依法賠償傅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等損失,項某還提供了65歲的杜某作為其擔保人。傅某的本意是讓項某依照項某承擔全部責任對其作出賠償,但是協議中并未寫明。簽訂協議后,傅某同意法院對項某判處緩刑。
但是當法院判處項某緩刑后,對于傅某的其他損失,項某拒絕賠償。傅某無奈再次找到律師尋求法律幫助,傅某認為依照他和項某簽訂的賠償協議的本意,項某應該再賠償他21萬余元損失。但是律師看完傅某和項某簽訂的協議后,提出依照協議約定項某同意依法賠償傅某的損失,依法賠償在交強險限額以外,雙方對于傅某的損失就要根據責任劃分確定賠償比例,這樣就不可能達到傅某的賠償21萬余元的要求,項某最多也就只能賠償傅某9萬余元。律師向傅某解釋后,傅某后悔不已,后悔當初沒有聘請律師。并且律師提示傅某,項某提供的擔保人杜某因年齡大,且沒有經濟賠償能力,法院在執行時很難執行杜某的財產,更不方便拘留杜某。
最終在律師的幫助下,傅某打贏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官司,并且在律師的幫助下保全了項某的其他財產。執行過程中,法院對項某實施了多次司法拘留,最終為傅某挽回了經濟損失9萬余元。
這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社會,應該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在發生交通事故糾紛時,事故雙方當事人都有必要第一時間咨詢律師,以期得到律師專業的法律解答和律師專業的法律指導。
很多人對于交通事故糾紛存在一個認識誤區,認為只有撞死人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實不然。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像本案中項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行為同樣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3、對于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來說,在需要法律幫助時,可以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可以不用花費律師費就請到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