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介紹中交通事故案例(1)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25 17:13:18
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機動車是否應先讓“正在通過”的行人先行?9月16日上午,這起全國首例“斑馬線之罰”行政案件在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判決書稱:機動車禮讓行人,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
斑馬線之罰”辯上法庭 今年1月31日,貝先生駕駛汽車沿海寧市西山路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交警當場將車截停,核實了其駕駛員身份,適用簡易程序向其口頭告知了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等,并在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后,當場制作并送達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其罰款100元,扣3分。貝先生不服,先向海寧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3月27日,海寧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貝先生又向海寧法院提起訴訟,海寧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此案,于6月21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貝先生不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判令撤銷海寧交警大隊的處罰決定,要求海寧交警大隊賠禮道歉。行人是否“正在通過”成為焦點
8月5日,嘉興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貝先生訴稱,原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錯誤。本案中,行人已主動停下讓其先行,他在此期間也做到了減速慢行,在看到行人無前行表現的情況下才緩慢駛過人行橫道。行人停在分隔線邊不走,不屬于法條中規定的“正在通過”。原判認為行人先于車輛到達人行橫道,故判決機動車必須停車讓行不合理。機動車在人行橫道上是否停車的主要依據是行人是否正在通過,而不是誰先到達人行橫道。 海寧交警大隊辯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上訴人駕駛汽車行經案涉路口時,遇行人先于車輛進入人行橫道區由南向北即將通過車輛前方,未按規定停車讓行,該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法院:“正在通過”是特定時段的一系列連續行為法院審理認為,人行橫道線是行車道上專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是法律為行人橫過道路時設置的保護線,在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行人有從人行橫道線上優先通過的權利。機動車作為一種快速的交通運輸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具有高度的危險性,與行人相比其處于強勢地位,因此必須對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以保護行人。 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以特定時間段內行人的一系列連續行為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時間點行人的某個特定動作為標準,特別是該特定動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狀態下自由地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強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況下。案發時,行人以較快的步頻走上人行橫道線,并以較快的速度接近案發路口的中央位置,當看到上訴人駕駛車輛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駛來,行人放慢了腳步,以確認上訴人所駕車輛是否停下來,但并沒有停止腳步,當看到上訴人所駕車輛沒有明顯減速且沒有停下來的趨勢時,才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停下腳步。如果此時上訴人的車輛有明顯減速并停止行駛,則行人肯定會連續不停止地通過路口。可見,在案發時間段內行人的一系列連續行為充分說明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過程中停下腳步的直接原因不是上訴人所稱的示意車輛通過,而是基于自身安全考慮而采取的自我保護行為。機動車禮讓行人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 。嘉興中院二審判決書上寫道:機動車和行人穿過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屬于一個互動的過程,任何一方都無法事先準確判斷對方是否會停止讓行,因此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在途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而不應利用自己的強勢迫使行人停步讓行,這既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保障作為弱勢一方的行人安全通過馬路、減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現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