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分享在單位或在工作中打架如何認定工傷(2)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08 09:57:31
2012 年7月3日上午10時許,某單位員工王某某騎電動自行車上班打卡,但根據該單位規定,員工進入單位時須按照《大門出入規定》接受車輛后備箱檢查,但王某某以嫌麻煩為由拒絕該單位保安牟某某對其車輛進行檢查。期間,因牟某某堅持要求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王某某罵了句牟某某,牟某某覺得自己是履行職務行為,雙方發生口角并最終導致兩人廝打在一起。后當地公安派出所對兩人的打架行為作出責任認定,認定牟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后該單位認為王某某的打架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及其惡劣的影響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次年,王某某以該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為由,向該單位提出包括醫療費、就業補助金等所有費用共計8萬余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員工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構成工傷,須結合事發當時的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打架受傷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被保安牟某某打傷的原因在于王某某拒絕按照公司規定對車輛后備箱進行檢查,其行為與自身工作職責無關,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拋開王某某是該公司員工的身份不談,該公司保安牟某某在上班時間,由于王某某拒絕接受保安部對其電瓶車的后備箱進行檢查,二人發生語言及身體沖突。該公司應當承擔牟某某對他人人身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在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滿足了以下兩個條件,該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1)牟某某是該公司的的工作人員;(2)他是因為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但該公司應承擔的責任限于牟某某應承擔的責任限額(70%)。
綜合上述兩點,就王某某因此次打架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律師認為,各項損失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核定:(1)、醫療費部分,根據票據實際金額進行計算;(2)、交通費部分,須結合就診情況及交通費發票予以確定,如無發票,可酌情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標準考慮部分費用;(3)、誤工費部分,須由王某某提供其收入減少證明并根據醫療機構醫囑建議的休息天數予以確定;(4)、營養費部分,須具備就診醫院出具的“加強營養”醫囑建議,并按照醫囑天數確定,標準不超過20元/天;(5)、護理費部分,如果王某某未住院且無就診醫院出具的需要專人護理的醫囑建議,不支持護理費;(6)、精神撫慰金部分,王某某僅系輕傷,主張精神撫慰金于法無據。前述損失,該公司不超過總損失金額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