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分享在單位或在工作中打架如何認定工傷(1)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08 09:56:37
小李是東營市河口區某勞務服務公司職工,派遣到某公司工作。小李與小王同住一個宿舍,2008年5月12日輪到小李打掃衛生,上午7時小李起床后,看見地上有很多煙頭,小王正拿著汽車觀后鏡梳理頭發,小李上前問小王,地上的煙頭是不是小王扔的,小王承認煙頭是自己扔的。小李讓小王把當天的宿舍衛生打掃了,小王不同意,兩人爭執并打起來,小王把小李的眼睛打傷,其兩人拉開,并送眼睛受傷的小李去濱州眼科醫院治療,確診為左眼球破裂傷。 2009年3月9日,小李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小李的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取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傷認定書,不認定小李的受傷是工傷。小李不服,2009年6月7日向東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2009年7月25日,東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主要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為由,撤消了河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經重新調查,河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3日又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書,小李受傷因打掃衛生與小王起爭執后造成的,不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之內,也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認定不是工傷。2009年10月23日,小李又向東營市勞動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查,復議機關2009年11月24日維持了第二次的工傷認定書。小李不服,2009年12月15日到法院起訴,經過法院審理作出行政判決書,維持復議決定。小李于2010年4月9日,提起行政上訴,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7月13日作出最終行政判決書,中級人民法院以小李受傷場所是在宿舍內,時間是休息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條件駁回小李的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其中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小李的工作職責是外出巡邏。小李的受傷是在職工宿舍內,宿舍應該屬于生活區域,搞好室內衛生不是其工作職責,而是他們的共同生活需要,最主要的是事發當天是小李值日打掃衛生,后因讓小王替自己打掃衛生而發生口角,被小王用汽車后視鏡打傷。河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過調查取證,以及濱海分局對小李等同宿舍的人員進行的詢問筆錄,證實了小李受傷的場所是在宿舍內,時間是休息時間,并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最終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河口區人民法院和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均維持了河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小李又提出抗訴申請,檢察部門沒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