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快訊
海南勞務派遣介紹勞務派遣中存在的問題(2)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8-26 11:26:54
2010年12月26日,山東省膠南市人民醫院的一名護士稱,自己和300多個非在編的姐妹將被迫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合同簽訂后便與醫院沒有關
系,同工同酬不但無法實現,還可能隨時面臨失業,她們“被派遣”了。當日下午,記者來到膠南市,聯系到了線索提供人小張(化名),她告訴記者24日下班后醫院就通知她們說周六周天要和青島匯川經濟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同時小張也向記者說出了她的顧慮:如果簽了合同就是公司派遣來的人了,和醫院就沒有關系了,我們不是醫院的,一旦出現醫療事故,豈不是要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醫院一方認為簽合同全是自愿,并稱使用派遣形式只為給護士們投保。膠南市人民醫院政工科束主任告訴記者,醫院是好心,只是員工不理解。根據束主任介紹合同都是自愿簽的,醫院的出發點是為了給不在編的護士投保險,但是護士們不理解,以為簽了合同就是別的公司的人,其實還是在醫院工作。非在編護士是合同工不是醫院系統內的人,簽了合同待遇會提升,以前她們一個月四五百,簽合同后按學歷發工資,中專一個月800,大專一個月900,本科生一個月1000多。且據束主任說經過醫院多次和這些護士溝通后她們基本上都簽了。
護士勞務派遣不合法,不派遣也能投保
27日下午,記者聯系到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董律師,他告訴記者,從((勞動合同法》來看,法律并沒有禁止派遣護士,但是根據《護士法》的規定,護士是不會在企業工作的,那么企業也就沒有辦法派遣工作人員去醫院當護士。護士和護理人員不一樣,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能。她們每年都要接受培訓,即使不是在編人員護士證也會定期審查。企業本身就不會雇用護士,護士也只能在醫院就職,所以派遣的事情我認為是不合法的。關于投保,董律師說,即使非在編護士不變成勞務派遣人員,也能投保。在編人員投保可能是事業編,但是醫院可以按照企業編員工給她們投保,沒有必要一定和派遣公司簽了合同再投保。
山西省煤礦井下嚴禁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基本案情‘,:2010年n月23日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頒發文件晉煤勞發「201明1529號,發布關于全省煤礦井下嚴禁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通知,通知涉及山西省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平朔煤炭工業總公司、太原煤炭氣化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省監獄管理局。通知中稱近期山西省省廳對山西省省屬五大煤炭企業集團進行了徹底排查,其中主要針對煤炭企業中煤礦井下勞務派遣人員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從調查摸底的情況看,有部分煤礦企業存在井下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現象。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對煤礦企業有效利用人力資源、增加用工靈活性、降低用工成本、轉移用工風險、調節用工供求關系有其積極的一面。但針對煤礦井下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存在著很大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勞動合同法》部分相關條款相悖18?!秳趧雍贤ā吩趯趧张汕驳奶貏e規定中明確了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勞務派遣一般只在臨時性、輔助性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煤礦井下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和《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的勞務派遣適用工作崗位的“三性”要求明顯不相符‘,?!秳趧雍贤ā返诹邨l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所屬單位出資或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在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21。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進行返聘,實行勞務派遣以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也與《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不相符。
二、不符合煤礦企業用工管理的政策規定。在煤礦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法規中,特別是近期下發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均規定了企業用工需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煤礦企業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切實維護煤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上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和監督檢查權22。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煤礦企業與勞務派遣人員沒有直接訂立勞動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是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
三、勞動用工管理不能實現“四個百分百”,在這種用工方式中,勞動者與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派遣機構在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備案,由派遣機構為勞動者繳納各類保險,有的培訓甚至也在派遣機構進行,煤礦企業勞動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實現“四個百分百”。
四、不能很好地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煤礦井下的勞務派遣人員素質不同,安全意識較為淡薄,一般對他們的安全考核都收不到理想的效果,從而使得違反勞動紀律、違章作業現象時有發生,涉及勞務派遣工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不能得到有效落實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落實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實現勞動用工管理“四個百分百”的目標,推進全省煤礦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對全省煤礦井下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提出以下意見:
一、煤礦井下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屬違法違規用工行為,全省煤礦井下嚴禁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二、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屬五大煤炭企業集團和各有關單位要對所屬煤礦井下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情況進行詳細摸底調查,徹底摸清勞務派遣人員數量和在井下的分布情況。
三、制定清退工作方案,對煤礦井下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清退。省屬五大煤炭企業集團將方案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其它煤礦企業按照監管權限報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紤]個別煤礦企業井下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所占比例較大,為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給予半年的清退期,到20n年5月底前必須將煤礦井下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清退完畢。
四、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清退工作的監督檢查,視情組織專項督查。
五、清退工作結束后,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屬五大煤炭企業集團和各有關
單位要及時對清退工作進行總結,并將清退工作總結報省煤炭工業廳。案例解析:山西省作為我國煤炭經濟的領軍大省,有著大量從事煤炭行業的勞動
者,他們的工作環境相對艱苦和危險。目前在山西及其他省市煤炭行業都存在著大量的勞務派遣工,他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為煤炭企業工作,在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煤炭企業和派遣公司相互推卸責任,勞務派遣工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煤炭企業內工作者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他們理應得到特殊的照顧,山西省相關部門能夠認識到煤炭工作者的特殊性,做出規范煤炭企業用工的措施,禁止在煤炭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規定,在目前勞務派遣尚未規范之際有著明顯保護勞動者的意圖。
山西省率先禁止在煤礦井下禁止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規定,對保護煤礦井下的勞動者有著突出的貢獻。山西省的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勞務派遣在我國的發展,其具體效果還需以觀后效,但其保護勞動者的態度是明確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山西省率先在煤礦井下禁止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做法值得我們在規范勞務派遣適用范圍中借鑒,對于與煤礦井下勞動者有著類似工作環境和條件的危險行業工種,我們是否都可以做出類似的禁止,值得我國的立法者和執法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