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政府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得十分仔細,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病假休息期間應得的福利。因此,我國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并同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首先,要明確的概念是,職工工資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其次,病假工資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資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發:連續工資小于兩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連續工齡大于或等于兩年者且小于四年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或等于四年以上且小于六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或等于六年且小于八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或等于八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百計發。
海南人才在線提醒,在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小于一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或等于一年且小于三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或等于三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患病停工六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于本企業職工月工資的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于該職工月工資。除此之外,還應當符合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省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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