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田福人力接觸到的勞動者中,有相當部分是缺乏對《勞動法》《合同法》等一些法律、法規的了解,在自身利益被用人單位侵犯時,還全然不知。同時也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在與用人單位交流時常常處于被動地位,跟著用人單位指的方向走。目前,有部分用人單位抓住了畢業生的這一個弱點,損害了不少學生的利益。所以,畢業生在就業時,最好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常識,最起碼要了解什么樣的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以免被一些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束縛手腳。
第一、口頭約定合同。
個別企業出于自身的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由于求職者大多很珍惜就業崗位,一般不敢對此提出異議。然而,一旦出現了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為口頭約定的合同其它為無效勞動合同。
第二、真假勞動合同
某些企業為了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合同。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愿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范甚至違法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第三、附帶保證合同
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簽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并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第四、無保障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中,不具備病、傷、殘、死亡補助和撫恤等內容,或雖有些條款但不符合同家法律規定。勞動者一旦發生病、傷、殘、死亡等情況時,企業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問,或者比較低的給予一次性的陪償金,其金額遠低于實際醫療費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標準,使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第五、抵制性質合同部分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將其身份證、檔案、現金作為抵押物,以至于扣留勞動者應得的福利或工資,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便將抵押特扣留。這樣的做法不但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本文來源:海南人才在線
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leyangjuntestxxx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