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意義(一)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3-09-20 10:01:21
針對實踐中勞務派遣用工被濫用的突出問題,應該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基本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是一種補充形式。為什么勞務派遣不能成為用工的主渠道呢?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明顯特征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用工形式,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規避企業的用工風險,提高企業用工管理彈性,以及減少一些勞動糾紛。但是它最顯著的一個特點就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是相分離的。作為一個用工單位來說,那么他用工的層次可分為不同級別的層次。最低的層次就是養而不用,就是把一個工人養起來而沒辦法用,就是說臨時的很多勞動力處于閑的狀態。中間的層次就是養而使用,上上層次就是用而不養,所以說勞務派遣這種形成就出現了。勞務派遣有一個顯著的特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就是說一個企業不一定要把各種什么樣的人才都養起來,但是我在使用的時候我就用這種能用的上。市場經濟的建立實際上就是說運用而深了,這樣一種就是說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的一些工作崗位可以以勞務派遣這種方式來去完成,他還有一個特征我用人,你管人,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上的什么勞動力,但是他的管理呀包括社保等等其他的工作由派遣公司去完成。
勞務派遣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特殊的有意的補充確實發揮了他積極這種作用。對于勞動派遣工來說有利于建立一種穩定的勞動關系,但是最近一段時間,用人單位和勞動派遣單位他只是為了追求一些經濟利于,有時候會通過多種形式來侵犯勞動合同的合法權益。在勞務派遣里面這個勞動關系是勞動和派遣單位之間建立的,在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他存在一個合同性質民事法律關系,這個勞動關系和民事關系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個三方之間呢處于兩種性質的這個法律關系,那么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務派遣這個方式他肯定是這個比較節省的用人成本,作為用人單位他不需要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對于勞動者這個勞動保障是由這個派遣單位來建立的。但是這個過程中有什么問題,用人單位如果說節省了成本他愿意用這個事情,實際上節省的這一部分從那里出來,這個勞動來說他身上肯定會少得到一部分,而且這個三方關系里面即便是這個派遣單位他給勞動者建立基本的勞動保障一些關系。但是假如沒有這個派遣單位沒有第三方,那么用人單位支付這個勞動費用應該全部于勞動者享有的,現在就是說用人單位支付出來這一部分勞動費用派遣單位要得到一部分,因為派遣單位他也是一個市場工的主體他也是一個營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