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與勞動者一樣,也享有一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錄用職工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按國家規定和本單位需要擇優錄用職工,可以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數量、用工形式等。
(2)勞動組織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按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機構、編制和任職(上崗)資格條件;有權任免、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對職工進行內部調配和勞動組合,并對職工的勞動實施指揮和監督。
(3)勞動報酬分配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按國家規定確定工資分配辦法,自主決定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條件和時間等。
(4)勞動紀律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制定和實施勞動紀律;有權決定對職工的獎懲。
(5)決定勞動法律關系存續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與職工以協議方式簽訂、續訂、變更、暫停或解除勞動合同;有權在具備法定或約定條件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用人單位也承擔著大量的義務。《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據此,可以將用人單位的義務歸納如下。
(1)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2)保護職工的義務。
(3)幫助職工的義務。
(4)合理使用職工的義務。
(5)培訓職工的義務。
(6)必須執行勞動法規、勞動政策和勞動標準的義務。
(7)接受國家勞動計劃的指導,服從勞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管理和監督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