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所產生的社會關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
(2)提供勞務的一方是否取得報酬是以勞動結果為準。
(3)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自行承擔風險。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從事這類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具體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有人稱之為“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于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4)已經辦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類似勞務關系,但又不完全是勞務關系。有人又稱之為特殊勞動關系。
(S)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