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了何為失業保險,此項保險是對員工的保障,但前提條件是非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該種情況下才能到達失業保險的基本條件。上一篇文章中也分享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的條件,一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今天小編繼續給大家分享哪些人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的。
在什么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便是關于什么情況下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什么情況下不能領取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最好還是請個律師幫助訴訟,或者是先根據自己情況進行咨詢,看要怎么辦才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只要滿足以上任何一條情形就不能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意在給失業人員的一種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