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田福人力勞務派遣—勞務派遣
從勞動派遣的定義中知道,派遣的本質,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和實際的用工、管理的分離。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勞動者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在人才派遣機制中這三種關系相輔相成緊密相連,俗話說得好“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勞務派遣機構普遍的現今,勞動合同法對其也有相關規定,接來下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勞動法對勞務派遣中的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規定。
1、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簽署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簽前,協議雙方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人才需求,人員數量,派遣期限等要求確定勞動者,并確保勞動者合法協議。
2、雙方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公司提供勞動者之后,就不再對勞動者進行指揮,也不干預生產過程。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對于解決用工單位不實際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實際承擔不了責任的問題,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受損的權益得到賠償,都具有著重要的意義和積極的法律效果。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