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林女士與某生產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8年林女士想換個工作崗位,于是按照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書面提出了離職,但是由于合同還有3年沒有到期,公司同意其離職但是要求林女士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1萬元違約金,林女士對此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林女士提出,公司與林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沒有加蓋公章,也沒有簽證機關的簽證,所以這份和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此她不應該支付違約金。海南人才在線問大家沒有蓋章簽字或者沒有簽證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她應不應該支付違約金?
海南人才在線田福招聘網問大家只有簽字沒有蓋章也沒有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玉勞動者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生效的,按照公司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是法人自身行為,其在合法職權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所生產的權力、義務和責任應由公司來承擔,因此合同沒有蓋公章,但是仍然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簽證只是勞動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不能胡搜未經簽證機關審核蓋章勞動合同就無效的。海南人才在線田福招聘網問大家,林女士是否要支付違約金呢?《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因服務期內和競爭行業限制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的違約責任?!秳趧雍贤ā肥┬星耙岩婪ㄓ喠⒉⑶以诒痉ㄊ┬兄沾胬m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原勞動合同中與新法沖突的內容是無效的,因此,如果勞動者于2008年以后提出離職,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即可,不必要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工作能力或態度的原因,公司需要調整他的工資或者是工作崗位,單經協商不一成,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呢? 是否需要提供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