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快訊
海南勞務派遣介紹教師違法案例(1)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21 18:52:11
烏魯木齊市12歲的小學生李X X,日前因班主任老師罰抄作業而在家用紅領巾自縊身亡。這件事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 李X X是新疆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學附小六年級學生,平時性格開朗,活潑調皮,紀律性較差,學習成績屬中下水于。5月7日上午早讀課上,李X X因沒按要求補寫老師布置的家庭作業——抄寫課文《梅花魂》而受到班主任老師的批評。班主任派李X X的同學打電話叫來其父親李小平,讓李小平將兒子帶回家補家庭作業,并罰他將語文課從第一課一直抄到第十八課。當日13時40分,李小平夫婦回家,發現門從里面反鎖著,反復敲門都無動靜,遂破門而人,發現李XX橫躺在客廳門前,一條紅領巾拘成的圈一頭套著離地面約90厘米的門把手,一頭套著李X X的脖子。李小平夫婦抱起已失去體溫的兒子直奔附近醫院急救,終因發現太晚,搶救無效而亡。李X X自殺事件已引起烏魯木齊市教育界的廣泛關注。一些專家指出,李X X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們教師在教育方法上的簡單粗暴,另一方面也說明學生的心理素質教育亟待加強。只有迅速實現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才能從根上上避免類似悲劇的再度發生。
案情評析:(1)在本案中,李X X自殺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殺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確對待班主任對他的錯誤作法。班主任罰他抄作業的作法雖然是錯誤的,但并不是導致他自殺的必然原因,因此李XX對其自殺負有主要責任。(2)班主任的作法是錯誤的,違反了教育法規的有關規定:①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②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體罰學生。”《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③教育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堅持正面教育、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通知》指出,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師生的對立情緒,使學生產生自卑、怯懦心理,嚴重的甚至會造成學生肢體損傷,對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造成十分惡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長與教師的糾紛,各地城鄉初等學校都要高度重視這個問題,經常教育全體教職工,把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一條學校紀律,嚴格遵守。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變相體罰的作法,即間接使學生感到肉體痛苦的作法,如罰站、罰餓、罰勞動以及本案中的罰抄作業。我們既反對直接體罰,也反對間接體罰。本案中的班主任間接體罰的錯誤作法給學生造成了傷害,同樣要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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