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介紹公積金貸款糾紛(2)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8-27 17:51:15
王某于一年前被原單位開除。2003年,王某決定買房,簽訂了購房合同,并打算用按揭方式付款。王某想起自己原來在單位工作時繳納了多年的住房公積金,但當時的憑證已經丟失。于是王某到原單位委托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銀行申請提取其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銀行要求王某出具該單位的有關證明文件并到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相應手續。王某到原單位要求出具有關材料,單位以王某早已不是該單位的職工為由拒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王某又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人員稱該單位與王某終止勞動關系時早已將該筆基金劃走。王某于是將原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原單位不能借口王某不是該單位職工而拒絕歸還王某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應退還轉走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疏忽,未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賠償王某在這一年中的住房公積金保值的損失。最后判決該單位在判決生效10日內退還王某的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內容,王某在其在職期間單位為其繳存和其資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歸王某個人所有的,不管王某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是否在職。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因此,該單位在與王某終止勞動關系時,應在法定時期內辦好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手續,而不能擅自將屬于王某的住房公積金劃走。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履行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和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歸還職責。本案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嚴格審查該單位的材料,而致使王某的住房公積金沒有得到有效的保存和保值,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