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統稱,即房屋和土地兩種財產的總稱,包括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一切未經人類勞動投入開發的土地和經過開發利用的土地,以及與房屋、土地有關的權益。
所謂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結合體及其衍生的權利關系的總和。這一定義包括三層含義:
(1)從實物形態上說,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相結合的統一物。具體而言,房產是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以及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行各業的用房等;地產是指用于房屋建筑的土地及地上地下一定范圍的立體空間,包括地面、地上一定的空間和地下相關的設施等。
(2)從價值形態上來說,房地產作為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也是商品。房地產商品的使用價值是指可以用來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等各種需要;房地產商品的價值是指開發生產該房地產所耗費的人類一般勞動的凝結。
(3)從產權關系來說,房地產作為整個社會財富,又是一種資產,反映一定的經濟權利關系。由于房地產具有空間位置不可移動性的特點,從而與動產相區別,一般又稱之為“不動產”。在房地產商品交易中,它的空間位置并不移動,而只是房地產權利關系(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的轉移和改變。
房地產既是特定經濟活動的物質載體,又是商品體系中具有明顯特殊性的特種商品,因而呈現出一系列經濟特性。如:位置的固定性、利用的有限性及供給的稀缺性、效用的長期性、需求的普遍性和價值的雙源性。房地產的這五個特性,都給房地產開發經營帶來很多復雜因素,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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