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目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3-11-02 14:00:32
關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
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I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