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工會依法承擔一定的義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防止出現違法合同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6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在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過程中,工會應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3)在用人單位發生停工、息工事件時,工會有義務會同單位行政或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4)協助單位行政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工作。
(5)會同單位行政組織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業務素質,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另外,《工會法》對工會權利和義務有以下規定。
(1)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工會可以派出代表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2)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3)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企業辭退、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做出開除、除名職工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當事人對企業行政方面作出的辭退、開除、除名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規定辦理。
(5)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6)企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提出意見調解處理;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7)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8)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9)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