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資格是指公民成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勞動者資格包括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這兩方面共同決定著公民參與勞動法律關系的范圍和享有并行使勞動權利、承擔并履行勞動義務的范圍。同時它們也是公民參與勞動法律關系必須具備的基本資格或者說一般資格,不具備該資格的公民則不允許參加勞動法律關系成為合法主體。
勞動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夠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為哪些勞動權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勞動義務的承擔者。《勞動法》第巧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一般情況下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始于16周歲,未達到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必須依照法律履行特殊程序。在我國,限制勞動者權利能力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
(1)戶籍。目前的缺陷主要是對農民工和外地人的就業限制。
(2)職數。在我國一般只允許公民在同一時期間只能成為一個單位的勞動者(即一人一職原則,現在對一人從事多職仍有所限制)。
(3)制裁。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因違法而受到不得從事某種職業或者不得選擇某些單位的制裁。
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權利不同。勞動權利就是勞動者享有的參與社會勞動并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權利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
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權利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不同。勞動權利能力以有關勞動法律規范為根據;勞動權利的直接依據除有關勞動法律規范外,還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等。
(2)屬性不同。勞動權利能力是勞動者法律資格的一個方面;勞動權利則是勞動法律關系內容的一部分。
(3)意義不同。勞動權利能力是界定公民能夠參與哪些勞動法律關系和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承擔哪些義務的范圍;勞動權利則主要是公民參與勞動法律關系之后實際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
勞動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為哪些勞動權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勞動義務的履行者。公民只有在其勞動能力達到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要求的水平,并且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條件下,才會被勞動法確認為有勞動行為能力。在我國,勞動行為能力的起始年齡為16周歲。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為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除外。公民滿18周歲為具有完全勞動行為能力的人。公民的勞動行為能力主要受年齡、健康狀況、智力狀況和其人身自由狀態等的限制。
勞動行為能力與勞動能力不同。勞動能力就是一種能力,按其定義,勞動能力應包括一個人的各種能力,最主要的是在這個社會上賴以生存的工作能力,其次是日常生活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因此,勞動能力可以分為職業勞動能力和一般勞動能力。所謂職業勞動能力,是指個人從事一定職業勞動所具備的身體條件和其他素質;而一般勞動能力主要指從事一般勞動和日常生活的能力。
勞動行為能力與勞動能力的主要區別如下。
(1)根據不同。勞動行為能力直接以有關法律為依據;而勞動能力直接以人體生理和心理因素為依據。
(2)屬性不同。勞動行為能力作為勞動者法律資格的一個方面,具有法律屬性;而勞動能力作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屬性。
(3)意義不同。勞動行為能力是國家對公民一定勞動能力的法律認可,表明法律對公民在體力和腦力上所要求的應然狀態;而勞動能力只是表明公民身體中所存在的體力和腦力的實然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