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本條勞動者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①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
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
③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
(2)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勞動合同法》對哪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哪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關系由《勞動合同法》確認、調整和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適用于下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③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上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并不是適用于所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業單位與企業在設立條件、經費來源、財務制度、編制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管理理念等方面均有差異。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情形下,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勞動合同法》不適用于家庭雇傭勞動關系,不適用于國家公